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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民营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巩固和发展,就必须切实有效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难点。本文以浙江省咸宁市为例,围绕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分析了现状,论述了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对策措施。

一、如何看待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现状

咸宁市自1994年8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公积金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2003年底,全市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5.56亿元,余额达到11.36亿元,累计归集额和归集余额再次突破历史新高。但仔细分析,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深层次来看,住房公积金工作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危机。全市现有归集人数为10.91万人,比归集人数最多1998年的18.48万人减少近7.57万人,下降40.9%。目前,咸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得到了基本的住房社会保障。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不容乐观。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企业职工,大都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据对咸宁市调查,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多、少、低”的问题。一是改制企业职工公积金帐户封存多。由于企业改制、破产等因素,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停止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全市累计封存职工公积金帐户6.19万户。如咸宁丝绸物资有限公司,兼并了原丝绸公司三家国有丝绸企业,现有职工2000多人,但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70多人。二是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单位和人数少。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全市城镇民营、私营企业就业人数为10.75万人,其他经济单位5.33万人,这两部分合计为16.08万人。全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3.2万人。这样,咸宁市应建但未建的城镇非公企业职工还有12.9万人。据对咸宁市直与吴兴区统计,2003年底,企业(含非公企业)缴存人数比1998年底减少2.65万人,下降53%。三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比率低。从缴存额分析,今年11月份,咸宁市直和吴兴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共491户,共23951人,缴存额为386.7万元,占总缴存额的23.1%,人均缴存只有161.45元,人均缴存额比条条管理的国有企业少267.58元,比机关、事业单位少209.44元。

咸宁市直与咸安区区住房公积金归集分类统计

  按性

  质分

 

 

年月

机关、事业单位

条条管理的国有企业

咸宁当地企业

(含非公有制企业)

户数

人数

缴存额

(元)

人均

缴存额

(元)

户数

人数

缴存额

(元)

人均

缴存额

(元)

户数

人数

缴存额

(元)

人均

缴存额

(元)

1998.12

299

15283

1421926

93.04

46

6634

1087938

163.99

501

50549

2976059.04

58.87

2003.11

513

25024

9281309

370.89

42

8360

3586728

429.03

491

23951

3866955

161.45

增减

214

9741

7859383

277.85

4

1726

2498790

265.04

10

26598

890895.96

102.58

分析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多、少、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没有与时俱进。尽管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多、少、低”的问题,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的国有企业缴存率不断提高,由于一部分住房货币补贴转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和余额持续创历史新高,对此,部分领导和业内人员自我感觉良好,没有看到潜在的危机。90年代后半期和21世纪初,我国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咸宁市847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率达到99.0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工作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不仅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而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得不到最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企业职工的参与和拥护。二是存在种种耽心。有的耽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成本,有的耽心会影响招商引资的环境,等等。

㈡、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现在,我国应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和住房保障共六项,但前五项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作为住房保障制度核心的住房公积金,尽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强制实行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仍游离于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都还不够。

㈢、宣传发动力度不够。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宣传,从总体上讲,宣传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够。过去的宣传,往往向领导宣传少,向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宣传少,向社会宣传的广度也不够。非公有制企业有许多单位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规定,有许多职工也不清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和好处也不甚了解。

㈣、行政执法难以组织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逾期不缴或欠缴的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问题。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也存在着一些困难。

二、为什么要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公积金制度

对开展这项工作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有利于实施依法行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存的,《条例》还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也对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条例》是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规依据。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国家法规的严肃性,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有利于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是企业职工享受的法定住房货币工资。企业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实际上侵犯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低收入职工家庭就不能享受低存低贷和互助功能的优惠政策。长此以往,低收入职工家庭买不起房子,新的住房困难户不断增加,政府住房解困的负担将越来越重。咸宁城区去年解决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76户,今年增加到99户。我们现在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如果企业不承担应负的责任,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政府身上。因此,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行动。

3、有利于企业改善发展环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非公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国外企业内部职工保障制度很健全,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现在,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防止技术人员“跳槽”,采取了扣押身份证与现金、欠薪等办法,人为增加了员工与企业主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了企业与职工关系,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约束了职工擅自离岗离职,有利于吸收和留住人才。同时,为非公企业树立了依法运作的形象,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改善发展环境。

4、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和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到目前为止,咸宁市已经为13190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据统计,近两年来,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面积,占整个商品房销售面积的60%左右。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咸宁市区公积金存贷比例达到92.27%,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个贷已轮候排队达半年之久,个贷预约资金1.2亿元。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应该说功不可没。凡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遇到拆迁,拆迁工作进展也比较顺利。另外,通过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咸宁市区每年还筹集到1000多万元的增值资金。仅2002年和2003年,市区已从公积金增值资金中拿出1150万元,用于城市居民住房解困。因此,这几年,我市房地产业和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应该说,与公积金管理运作比较好,也是分不开的。

5、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市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的过程中,人口的集聚与二三产业的集聚不太同步。如咸宁中心城区对外称40万人,城镇户籍人口只有22万人;织里镇对外称超过10万人,城镇户籍人口只有8169人。当然,农民在城镇落户进展不快,原因很多,但住房问题是阻碍农民到城镇落户的一个重要原因。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为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购房落户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改变“离土不离乡”的局面,转移和减少农民,加快城镇人口集聚,推进城市化进程。

6、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2002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全国为22.8平方米,咸宁市城区为23.8平方米。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划,到2020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咸宁第五次党代会要求我市在2014年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这样,在时间、数量与质量上,咸宁住宅建设应有更高的目标要求。不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小康的居住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只有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更快地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才能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7、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尽管以“公有制为主体”,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数量上来讲,公有制企业及其就业人数将越来越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就业人数将越来越多。如果不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将有可能变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无疑这违反了当年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初衷。在所有职工中,企业职工占四分之三。因此,我们应把着眼点放在归集面上,促进落实“同城同待遇”。只有在数量众多并仍在蓬勃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才有生命力,缴存群众才会对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加信赖,住房公积金事业才能进一步兴旺发达。

三、怎样积极稳妥地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公积金制度

  对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咸宁市政府十分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于最近专题听取了汇报,进行了研究部署,并建立了咸宁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和市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精神,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对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要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推进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以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行动,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开展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面广,是一项新的工作,应注重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有利于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的氛围。

二是抓好试点。为了取得实施这项工作的经验,各县(区)可在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改为非公有制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中,选择若干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企业运作比较规范、有一定规模、领导层有一定认识的企业搞试点。

三是突出重点。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总的要求是应建尽建,但要坚持因地制宜,注意突出重点。在地域上,应把中心城区、县城和中心城镇作为工作重点;在企业中,应把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改为非公有制的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作为重点。在企业职工中,可以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技术骨干中先行建立,在城镇户口的职工和本地籍农民务工人员中先行建立,做到逐步建立,逐步完善。

四是低门槛进入。咸宁市现行的公积金缴存额度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至10%,最高不得超过800元。考虑到非公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刚起步,企业情况又不相同,除有条件参照现行缴存标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实行低门槛进入。最低缴存额度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计算,每月缴存132元,即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66元,职工本人缴存66元。

五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强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因此,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是收费项目,也不是人为增加企业负担。要积极争取把住房公积金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宣传、经委、财政、工商、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给予积极配合。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利用各自的信贷优势,支持和促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10/21)